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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快速发展了二十多年。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新兴市场,无论是市场体系建设,还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尤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目前的违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有必要探寻其中的原因,找出其影响因素,加强监管,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信息披露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企业需要进行外部融资的背景下产生的。作为内部的经营者,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了如指掌,而作为外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状况则往往知之甚少,他们需要加强对公司的了解,必须依靠管理层向其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以这些信息为依据做出投资决策。尽管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进行监督,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这无论是对国家、市场,还是对投资者以及企业本身都带来了严重危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其影响因素也不尽相同。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大都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对象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也并不一致,这可能是由于他们没有区分不同的违规类型。本文将信息披露违规类型进行细分,并针对重大遗漏这一发生次数较多的违规类型进行实证研究。本文选取2004-2013年这10年间沪深A股因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而遭到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监管机构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数据缺失的样本,并借鉴前人的研究经验,剔除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因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与其他行业不同。本文有关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数据来源于上海万得(Wind)数据库,其余数据均来源于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最终本文选取了9296个样本。二项Logistic回归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越高,或者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或者独立董事比例越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可能越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将增大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可能性;而董事会规模对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并不具有显著影响。本文将研究对象聚焦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这一问题上,丰富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的内容。为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上市公司改善治理水平,遏制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提供了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