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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说是现代经济中最被广泛采用的组织形式。这其中,董事会有着不可替代性的地位,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和最高控制系统。对于董事会自然少不了法律法规的规范。随着公司治理进一步的发展,内部制约机制备受关注,即更为重视“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监控角色,从而达到公司中利益的平衡。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造就了“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同时,法律、政治以及社会人文环境都使得董事提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种种问题,而最大问题就是董事的提名权由控股股东控制,严重威胁着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的提名是产生董事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谁拥有董事的提名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表谁的利益的候选人可以进入公司董事会,主持公司的经营决策。在董事会拥有核心地位的今天,董事提名更凸显了它的重要性。当然,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董事提名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理论方面,在股东民主理论和经济学理论方面剖析了董事提名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在现实方面,董事提名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有效性与独立性、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与必然选择。本文在对美国董事提名制度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董事提名制度进行构建。从指导原则、到具体制度的构建、再到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都进行了论述,并尝试制定一些被提名人的积极资格要求,从知识技能、道德水平和个人特征三个方面阐述了作为董事候选人所应具备的条件。董事提名作为董事选任的前置程序,只有在提名阶段把严管,才能更全面、更严格的挑选董事,才能选出更为优秀、更为负责任的董事,也只有这样才能组成优秀的董事会,从而使得公司治理结构达到和谐的状态,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