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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中,设定有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它以强化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清除环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一顽疾为价值目标,以不间断的对连续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按日罚款为表现形式。在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下,起到了纲举目张的积极效果。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并非我国首创。作为舶来品,该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经历了一个极其波折的过程。从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到《环境保护法》修改正式将其纳入,背后既体现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的博弈,也反映出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制度涉及法律问题的矛盾认识。具体体现为对按日连续处罚性质归属的争论,以及其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反两个方面。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执行罚说、行政处罚说、混合性质说三种观点。执行罚说认为按日连续处罚是对于拒不履行改正违法排污义务予以按日罚款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说从立法背景、立法形式和法规范设定权层面,论证了按日连续处罚归属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混合性质说则认为按日连续处罚兼具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双重性质特征,难以被任何一种法律性质涵括。对于按日连续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如认为按日连续处罚为执行罚,自然无有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冲突。如认为按日连续处罚为行政处罚,则其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系问题将得以凸显。在理论与实务中,连续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模式是一次处罚还是多次处罚多有争议。这直接影响着按日连续处罚的实际运行与效能发挥。解决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问题,应立足于相应法规范的系统梳理与解释,参照实务案例,以动态的视角观察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运行模式。同时运用行政法学原理,深入挖掘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内核,从而对该制度所展现的法律现象和问题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解释,以期更好的回应理论与实务之需。具体到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认定上,一方面以责令改正行为为中心展开论述,明确责令改正的性质、内容及其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中的地位、功能。由此透析出拒不改正的行为内核,进而否认按日连续处罚归属于执行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从法规范设定权以及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的双重角度,最终明确按日连续处罚是对于作为行政命令的责令改正所明确的行政法义务违反的制裁手段,从而归属于行政处罚体系。针对按日连续处罚可能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产生的冲突,通过挖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而对该原则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理有了清醒的认识。随后,从“一事”的认定出发,明确连续违法行为作为一事的处断规则。通过现实考察,确认了按日连续处罚只是一种计罚方式,最终仍归于一次处罚。由此得出按日连续处罚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存在冲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