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研究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判例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全面深入地探讨了WTO框架下有关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这一规则体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首先,从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方面全面解读SCM协定规则内容;其次,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反思SCM协定,审视其对WTO其它协定及内国经济立法的多重影响,并就一些前沿问题提出构想:第三,梳理并归类多哈回合中各国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谈判议题,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重要议题的不同立场;第四,解读、评析《农产品协议》中的农业补贴规则及各国在多哈回合中的农业补贴议案。 第一章 补贴与反补贴制度概述 本章首先引入补贴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界定,指明本研究所针对的主要是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或者说可能引起国际纷争,造成国际贸易扭曲的补贴;对补贴进行分类和厘定直接关系对其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SCM协定从补贴是否可被允许的角度,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红灯补贴),可诉的补贴(黄灯补贴),不可诉的补贴(绿灯补贴),这样的分类方法是SCM协定的一大创新和贡献。 其次,阐述正是由于补贴的双重性造成各国纷纷制定反补贴法与之抗衡的情况,引发对反补贴法双重性的认识:一方面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工具,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 第三,回顾国际反补贴法的历史发展与规则演变。从关贸总协定第16条规定到东京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守则》直至WTO框架下达成了SCM协定的过程,充分说明正是因为SCM协定最终将强势的有DSB保驾护航的国际法规则延及内国立法,从而真正实现了对全球补贴与反补贴制度的国际统一规制。 第二章 补贴与反补贴制度的经济分析 只有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对补贴与反补贴制度的经济效应做出回答藉此来探讨法律层面上的各国反补贴立法及国际立法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体现法的价值。本章结合传统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新的贸易保护理论,来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补贴和反补贴等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会大行其道,同时并举?从这些贸易保护理论的评介可以看出,所有的贸易保护都是不完美的和可能造成利益减损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这些理论或多或少解释了国家采取单方面行动的原因,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不考虑全球福利和长期均衡,而且都有悖于国际合作原则,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只有通过国际合作,统一立法进行规制的方式,才能达到经济上的最优效果。 另外,本章还通过对出口补贴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出口补贴经济上的利弊反应可以看出,只有对补贴制度和反补贴制度进行国际法意义上的统一规范,才能趋利避害,使各国利益关系复杂,充满矛盾和对立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有章可循,从而以最大多数国家的利益为目标,致力于全球经济长期的均衡发展。 第三章SCM协定对补贴的定义、分类及认定 本章实际上涉及到对SCM协定的实体部分的重要规定及全面涵义的解读和研究。 首先,结合DSB专家小组处理若干反补贴争端案时对补贴定义的解释和演绎,发掘补贴定义的几个要素的全面涵义,包括对“财政资助”的理解,对“利益”的理解,对“利益”的“得到”或“被授与”与“转移”问题的理解,从而厘定补贴定义。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财政资助”的理解是广义的,它是产生“利益”的前提,但“利益”并不是它必然的结果。只有产生了“利益”的财政资助才能构成补贴,而因财政资助产生的利益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接受者获得了比市场条件更优越的待遇,这两个要素共同决定补贴是否存在。 对“利益”不仅存在静态的认定问题,在目前国际争端中还主要表现为对其动态的认定上,利益的最终被谁得到,是决定对由此产生的补贴是否应征收反补贴税的关键问题之一。 其次,探究补贴的专向性问题。补贴的专向性指补贴是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某些特殊地区特别提供的,这类优惠是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补贴的专向性是SCM协定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补贴具有专向性是判断该补贴是否应受反补贴措施制裁的前提,但SCM协定只对确定专向性提供了一个一般性原则,而实践中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第三,按SCM协定的“交通灯框架”的分类,分别对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补贴的认定及在实践中的操作进行探析。这是本研究的一个重点。通过实践分析,归纳专家组在认定不同性质的补贴时,所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挖掘SCM协定相关的宣示性原则下所涵盖的全部意义,藉此对实践中补贴的认定及由此而引发的反补贴措施的使用有所助益。 禁止性补贴,即WTO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的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确定一项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一般从两层含义入手,一是补贴是否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二是补贴是否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 可诉性补贴,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该类补贴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