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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资源保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与此同时,矿产资源的不当开采,占用和破坏了大量土地,产生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制约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桎梏。如何调整矿产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构建及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当前一项十分迫切、重要的任务。在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方面,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各省、市也制定了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政策,局部地区初见成效。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整体效果不甚理想。一些发达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无论是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研究,还是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及实践探索,都要早于且先进于中国。充分参考借鉴国际上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相关经验,不失为研究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重要视角。本文立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立法与实践现状,结合我国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遵循“应然性分析、实证性研究”,提出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维护矿区生态环境,推动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具体完善思路如下:立法方面,需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确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合法性,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提供法制化基础;执法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的规制管理,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明确的执法主体及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执法,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实现提供保障;监管上而言,政府作为一个有限理性的政府,可能存在政府失灵,需要对执法主体本身进行干预,限制其执法权力的滥用,通过内部监管和公众监督双管齐下,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