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债权的登记与受偿是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债权登记、审查、确认以及分配受偿,才能将拍卖船舶所得价款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配清偿,拍卖船舶才能圆满。拍卖船舶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一个创设。关于债权登记与受偿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确权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这种不确定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司法的发展。
本文从债权登记受偿的三个阶段入手,分别探讨了债权登记申请、债权审查确认、债权分配受偿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一、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应当在船舶拍卖、成功收到拍卖款后启动。目前的规定始于拍卖公告并不妥当。在公告期后价款分配之前的申报,由法院审查是否有正当理由。二、只要是产生于被拍卖船舶的海事债权,无论是有担保物权担保的还是一般海事债权,均可以参与登记受偿。三、债权人会议时间提前,法院应在登记期限届满后,作出准予登记裁定之前召开所有已登记的债权人会议,并且赋予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四、生效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海事法院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五、对未决债权的确权诉讼的性质是给付之诉,确定了债权、受偿权和优先受偿权。判决具有完全的既判力和执行力,未能在本次拍卖款中充分受偿的债权均可凭确权判决以及分配结果,继续要求债务人履行乃至申请执行。六、提起扣船拍卖的申请也必须进行债权登记,拍卖前已经提起的诉讼转为确权诉讼,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的除外。对提起扣押拍卖的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在同等顺位中优先受偿,不能突破法定的顺位。七、逾期债权可以参加登记受偿,在确权程序中依据是一般债权、优先权还是有担保的债权分别处理。未到期的债权也可以参加登记受偿。主债权未到期的抵押权由于具有物上代位性,可以参与受偿,将价款提存;未到期的一般债权依据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参与受偿;未到期的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担保或清偿。
本文对债权登记受偿制度的分析是在理解该制度立法目的基础上进行的,并试图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使得整个程序流程更为合理、合法、确定,为将来我国《海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改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