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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就如同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指的是高校在办学问题上所具有的自主决策、自我执行、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等几个方面的权能和资格。就其历史渊源来说,高校的自主办学起源于西欧中世纪大学的“自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高校的自主办学相继获得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校的自主办学问题引起了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从法律上明确了高校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和资格。但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集权管理模式的影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尚未得到真正的落实。鉴于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现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障碍,本文侧重从法律角度剖析了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虚化的原因,并就其实现从法的制定和法的运用方面提出若干法律对策:一是有必要将高校办学自主权写入宪法,使之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二是要明确界定高校与政府的关系,确认高校自主办学的主体资格;三是要以法律形式促进高校内部办学机制的现代化;四是要进一步(?)确高校在自主办学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五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促进高校自主办学的效益;六是要强化法律救济意识,确保高校自主办学权益不受侵犯,最终实现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办学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