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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南方集体林区围绕产权主体问题,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选择。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森林产权变化,始终体现“合”与“分”的转换轨迹。南方集体林区由于地域上的多元化特征和产权变革的路径依赖差异,使得森林产权问题错综复杂,加之森林产权本身是权利组合,或曰“权利束”,简单地对森林产权安排进行“合”与“分”的调整,难以真正解决产权安排的根本问题。本研究立足于实证,以经济人理性假说为前提,以南方集体林区商品林产权为研究对象,运用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该区域森林产权制度变革的历史考察和对村级案例的“解剖”,揭示了南方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的实质和农户与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探求实现利益多元化的产权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关系,为实现林区森林经营和农户收益的持续性奠定制度基础。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林业“三定”至今,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过于频繁,且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给社区经济和森林经营造成了一些难以逆转的不利后果。集体林所在区域的特殊性决定了集体林产权安排必须兼顾农民利益、社区经济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三者的相互依赖性要求集体林权制度必须从内在机制和保障措施上满足多重目标实现的条件。(2)森林资源需求的层次性对公平与效率目标的侧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为低下的地区,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为集体成员的生活保障,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其投资价值更为显著。现阶段森林产权改革的基本任务是解决初始产权在集体成员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应体现公平优先原则;而产权流转则侧重在效率提升,应体现效率优先原则。(3)利益相关者分析表明,林区政府对林业的干预和“寻租”过强,农民在林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外部性”的大量存在,收益权受到严重限制,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财产权问题,林区政府成为集体林地实际的“所有者”。因此,在集体林产权安排中,关注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同时,要特别关注排他性问题。(4)在森林资源农民集体所有的现行制度框架下,农民参与决策权是其产权内容之一,也是其经济利益实现的保障。因此,在目前农村和林业行政管理体制下,切实落实以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决策制度是保障农民利益、缓解利益冲突的重要工作。(5)一项制度总是有其适生的环境,产权制度安排并不能解决资源配置的所有问题,产权制度的变迁需要配套制度的相应变革。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限额采伐制度已不是实现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经营目标的最有效制度,反而有可能成为制约农民从事林业生产的最大障碍。因此,设计与新型的集体林权制度相匹配的采伐制度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