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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大多局限于圈地保护的状态,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片面强调保护,缺乏社区利益表达机制、补偿机制、激励机制等一系列体制保障,剥夺了社区居民对当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权利,使社区与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相互剥离、孤立,激化了自然保护与社区生计之间的矛盾,丧失了资源管理部门与社区之间的合作机会,阻碍了社区参与资源管理的积极主动性。因此,十分有必要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的实践及现存制度进行研究,确立“社区共管”应有的法律地位,实现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与社区生计发展的目标。本文以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在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为基础,通过对国外有关社区共管的法律规定及实践的考察及经验总结,探讨了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涵义,阐述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理基础和社会基础,提出了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作为法律制度安排的逻辑构成,其应包括:自然保护区环境信息知情机制、共管规则制定参与机制、自然保护区管理参与机制、监督机制及司法救济机制,尝试性地提出了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制度的框架,它以公平、民主、协同及扩大参与性为基本原则,强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性质,构筑共管组织的建立、运行、保障、监督及司法救济制度,从而建立自然保护区经济、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机制,促进人与生态和谐共处,实现林缘社区综合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