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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由于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不同,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权力差异很大,大股东拥有支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强大权利。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自然会利用私人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消极的对待或视而不见、或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此外,在当代公司发展的历史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公司股东会的权力日益衰弱,而董事会的权力日益茁壮,董事会和公司高级人员的权力不断扩大,经常导致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大股东控制,成为大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另一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虽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诸多权益,但均以股东充分掌握准确的信息作为前提。因此,如何正确行使股东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来,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中争议焦点大多集中于股东查阅权上。本文的撰写目的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笔者希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着手,对于查阅权中的正当目的认定及裁定规则做一探究,为解决中小股东查阅权保护这一问题提供助益。第一章介绍了股东知情权在法学层面上是基于债权请求权的定位,并通过分析各学者对股东知情权的权利构成的不同观点,以此得出股东查阅权派生于股东知情权这一概念,确定了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查阅范围,由此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股东查阅权。同时,明确了本文所阐述的有限公司的范围。第二章首先以两个客观事实上大致相同的案例,因为法官对于正当目的认定的不同导致了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引出对股东账簿查阅权正当目的认定的困境的思考。学理角度而言,股东查阅权既有共益权属性兼具自益权属性,这正是正当目的认定的疑难所在。第二,从“积极”以及“消极”目的正当性这两方面对账簿查阅权理论基础以及界限做了论述,并根据司法解释,将我国的正当目的的法律内涵认定为:正当目的与请求者的股东身份和自身利益密不可分,是合法的、合理的,并且请求的目的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与申请查阅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必要性。第三,从制度本身以及立法价值论述了正当目的的必要性,股东账簿查阅权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中,扮演了平衡器的作用,而正当目的即是该平衡器的底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控制作用。面对何种情形可以通过“正当目的”的行使来平衡股东信息获取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调节股东查阅权与公司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是研究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之权利冲突问题的本质关键。第三章首先从股东的视角出发,以为股东与公司相比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因此当股东向公司提交了书面查阅请求后,即使请求说明宽泛,但如果股东的查阅目的是合理合法,与其自身利益相关,必须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来维护自身权益,就应当认为股东已完成了法律附件的形式义务,推定股东的查阅目的是正当的,当公司就此提出抗辩时,股东有权举证证明正当目的。其次从公司的视角出发,公司如果认为股东的查阅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应就此提出有足够事实依据的证据,以此证明损害可能性与股东的查阅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能因股东有开设竞业公司或任职行为,就简单的认为股东的查阅目的具有不正当性。第四章从正反两方面角度出发,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应当以积极和消极的标准并结合股东与公司提交的说明与证据材料,以此综合考量股东的查阅目的的正当性以及公司抗辩理由是否有足够的事实支撑。《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4款的兜底条例,因为不同法官对于法条的理解和各地区司法水平参差不齐,都会导致司法审判结果的不稳定性,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应当从充分行使、限制权利滥用、有限行使这三个原则进行把握。当公司的举证效力与股东的请求目的博弈时,应当分三类情况判定是否应当或者准许股东有条件、有限度的行使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