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经历了20世纪末的第五次并购浪潮之后,公司并购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虽然遭遇了金融危机,2008年的并购额还是达到了3.28万亿美元。为了促进竞争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各国都对并购进行一定的干预,但是对并购进行审查并不是限制企业规模,反对大企业,并购审查旨在将那些对市场结构和竞争有损害的并购遏制在萌芽状态,实现市场竞争活力和规模经济的统一。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生效,但是相关细则没有同步出台,因此《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较差,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欧盟和美国的并购审查制度在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做下梳理,并比较二者的制度,从而得出孰优孰劣,并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标准的确定提供合理性分析和建议。
首先,本文概括介绍了并购的定义,类型,各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其次论述了美国、欧盟公司并购审查法律制度,分别从并购审查的立法、行政、司法方面做了不同的分析和总结。再次,结合欧盟和美国具体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了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以及程序标准中的申报模式,申报标准,审查程序,最后为国务院《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提出了我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建立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做了一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