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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脚步不断向前推进,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关乎党内法规质量好坏,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基础性环节。而在制定体制中制定权的合理配置是至关重要的。进行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首要就是明确谁是制定主体,制定主体又在哪些范围之内拥有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而在现在已经出台的规定或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地方,给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带来了一定不便。在此种背景下,如何明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权限,完善法规对于制定权内容的规定,成为学者们研究、探讨的热点。对于党内法规有很多方面问题可以进行研究、探讨,但是对于党内法规制定权进行探究的文章还相对较少,而这些文章在制定权问题分析上仍然不够全面、具体,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究竟何为党内法规制定权?已有法规对于制定主体和权限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有哪些?如何细化制定主体和权限的规定?哪些内容还需要纳入制定权规制的范畴?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制定权问题研究过程中予以明晰的。文本主要总共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党内法规以及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阐释。首先,分析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属性、基本范畴问题,从党内法规历史发展以及学界研究讨论等角度出发,对于党内法规概念本身的理解和争议进行说明。结合党的属性与党内法规自身情况,对党内法规政治性、先进性、自治性的属性问题进行了一定说明。其次,对于党内法规制定权问题的分析,结合立法权的相关理论以及党内法规理论、实践对于党内法规制定权的概念、范围、特征进行的说明,还对于制定权和立法权进行简要比较研究,以借助立法权理论对于制定权问题有更好的研究。第二部分,对于党内法规制定权现状的分析。首先,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情况进行简要阐述,并且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相较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在制定权内容的变动,为下面研究探讨党内法规制定权存在问题奠定一定基础;其次,是对于党内法规制定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对于中央组织、党中央各部门制定主体范围规定不够明确问题的探讨;第二,对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主体地位不明,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其内设机构工作权限不明等问题的梳理;第三,关于地方党委制定权限规定不明确,以及地方党委在制定党内法规存在越权行为的阐述;第四,关于党政联合发文形式下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没有法规予以规范,容易造成实践操作上的不便。第三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和建议。首先,明确党内法规制定权合理配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含以宪法和党章为根本依据原则、民主原则、合理分权原则、党内法规与法律协调原则;其次,针对党内法规制定权存在问题,提出的完善法规规定的建议:第一,明确党中央组织各主体的权限规定;第二,明确哪些部门属于党中央部门,各部门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都要作出规定;第三,明确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并且严格规定其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第四,增加党政联合发文形式的法规规定,将联合发文的形式规范化。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党内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党内法规制度构建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党内各项工作开展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无论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还是党内各项工作开展,都离不开党内法规的合理制定,而合理制定的前提是党内法规制定权基本问题的明晰,是制定主体、制定权限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