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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各国经历了上个世纪各种环境污染公害之苦后,摸索出了自己的一套特有制度重塑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被公认为是非常成功的制度,尤其是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别具特色。根据相关法律,欧盟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内容、甚至在涉及到公众参与的环节,关于如何定义公众的范围、公众参与的形式等等足以影响公众参与效果的细节上,都给予了各成员国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貌似宽松的语境下,其制度仍如此成功的大前提在于,无论欧盟各个成员国如何根据国情以及具体案例来规定相关法律,任何条款都不能和欧盟相关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相冲突。根据1985年欧盟颁布的EIA指令’,欧盟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四个部分,项目审查阶段、确定评价范围的阶段、制定环境报告阶段、最终决策阶段。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保障,在这四个环节中,公众皆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并不同程度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力量,降低项目本身风险的同时亦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自己的生存环境,这本身实实在在是一个实现双赢的过程。相比中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貌似规定详细,但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使得实践操作中总有些许漏洞让效果大打折扣。本文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评述了欧盟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并结合欧盟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同中国相对比,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改进意见。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如明确公众的定义并拓宽公众的范围,尽可能的让环保NGO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同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尽可能提前,若仅仅只限定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过程中的参与,那么会使整个项目的风险成本增加,而使得公众意见得以被采纳的几率降低;丰富公众参与的形式,尤其是听证会模式的改革,使得听证会更加的亲民化、效率化。在论述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笔者认为应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尤其是明确哪些信息属于非公开的信息范围,并且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使得更多的公众以更便宜的方式参与到这个环节中。最后笔者提出要完善环境诉讼请求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