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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即我国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其相对应的是非亲告罪。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可知,亲告罪虽然是刑事法大家族中的一个小族群,但其地位却不微弱。亲告罪制度的存在使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均衡,有助于解决刑事法中保护个人法益和维护社会利益之间一定层面上的冲突。虽然国家追诉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相对于仅靠个人力量追究犯罪来说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公权力的强制干预很可能导致负面效应,只顾全了国家社会利益却忽略了个体利益。因此,如果由国家垄断追诉权,在运用追诉权时难免出现官僚化,从而背离个体利益,不利于实质公正的实现。亲告罪制度的设置能很好地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在这一方面存在的矛盾,因此不但有其存在的必要,更有其发展的空间。因此,亲告罪的产生是国家经过利弊权衡后,决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将公权力让渡出一小部分权利给私人,使得个人能在不侵犯国家和社会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享有有限的追诉权,以维护个人的特殊利益需求。虽然,亲告罪在我国古已有之,历朝历代都有相关的规定,新中国建国以后也几经修改,但是当前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制度并不完善,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导致亲告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的确,亲告罪制度涉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因此不管是在制度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运作方面都非简单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才疏学浅,在知识面和积累度都远远不够,若要全面地对亲告罪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论述,实在难以驾驭,因此只选择“冰山一角”——“亲告罪的范围”为研究课题。明确亲告罪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助于亲告罪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和作用,还有助于减少其可能产生的某些负面效应。笔者考察我国古代相关立法,分析我国当前的国情和民情,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认为应当限制我国刑法亲告罪中侵占罪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的范围。同时,笔者还建议我国刑法考虑将发生在亲属间的轻微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纳入亲告罪的范围。本文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亲告罪的主体、告诉的含义、处理的解释三个方面讨论对亲告罪的界定,分析了亲告罪的特征,介绍了亲告罪的四种分类,并论及告诉才处理的本质是被害人享有是否告诉的决定权,近亲属和检察机关代为行使告诉权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然后对告诉才处理与不告不理及自诉进行比较,划清了各自的界限。最后详细论述了亲告罪的存在价值,从国家社会、被害人和加害人三个方面充分论证亲告罪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重要价值。第二部分,先介绍亲告罪的范围在我国古代、近代、现代的发展变化历程,接着分别介绍了我国大陆、台湾及澳门地区亲告罪的范围和大陆法系几个国家及英美法系几个国家中的亲告罪的范围,并进行比较分析,从中看出我国亲告罪范围在数量上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后,总结了各国对亲告罪范围的实质限制,即亲告罪制度适用的各种限制条件。第三部分,先简单介绍了我国各种扩大亲告罪的范围的观点和反对扩大亲告罪的范围的观点,并对这两方面的争议并进行评析,明确了应当对侵占罪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加以一定限制的必要性,然后分析将某些亲属间轻微的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纳入我国亲告罪针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针对笔者上述建议中涉及的几个相关问题一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