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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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发展使得生育子女方式变得多样与复杂,伴随着人口老龄化与少子化,以及国家人口政策的变化,该命题的提出具有现实性与必要性。亲子关系由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形成,其中收养和再婚等法律行为所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一般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较少在亲子关系认定方面发生争议,因而,对亲子关系认定的研究针对的是自然生殖和人工辅助生殖形成的亲子关系。为此,文章分为五部分对命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亲子关系认定的基本问题。针对非婚同居、代孕、人工辅助等方式生育子女的客观存在,亲子关系认定应不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亲子关系认定是指生育子女的男或女与该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的内涵为亲子关系推定、否认和确认,即以亲子关系推定为前提,对推定的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而未能通过亲子关系推定确定亲子关系的,可以通过亲子关系确认建立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理念经历了从“家本位”向“亲本位”,再向“子本位”的转变,而立法模式则实现了从“二元论”向“一元论”的转变;针对亲子关系认定面临的新挑战,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必须贯彻于亲子关系认定的全过程,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价值选择应是:自然生殖亲子关系认定应当以真实血缘为基础,兼顾身份安定,人工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应当以生育意愿为基础,以血缘真实和父母双系抚养为补充。第二部分我国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就立法现状而言,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但对亲子关系的否认或确认以及亲子关系认定之诉的证据规则有简单涉及;原卫生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行政规章对于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亲子关系没有涉及,对民间代孕及形成的亲子关系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态度;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0条确立了人工辅助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涉外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缺位。就司法现状而言,自然生殖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提起的主体通常为法定父亲,但不同地方的法院存在不同的实践以及法院肯定法定父亲对亲子关系的自认会导致否认权的消灭;自然生殖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提起的主体多为生父、生母和子女,需提供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亲子鉴定意见不是唯一证据,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非代孕人工辅助生殖亲子关系的认定主要立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时是否经受术夫妇一致同意以及生殖细胞捐赠者是否与另一方生殖细胞提供者具备共同的生育意愿;代孕子女的父亲身份一般依据血缘关系认定,母亲身份的认定普遍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第三部分我国亲子关系认定存在的问题。我国国内亲子关系认定存在推定规则缺位,亲子关系否认或确认规定简单,未涉及任意认领等问题;我国涉外亲子关系认定存在欠缺法律适用规则,跨境代孕亲子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第四部分域外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考察及启示。通过对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瑞士、英国、美国、俄罗斯、埃塞俄比亚、韩国、立陶宛、我国台湾、澳门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或国际私法立法考察有以下启示:国内民法亲子关系认定应规定法定父母身份推定规则,亲子关系否认应对否认权人、否认事由、否认权的消灭等作具体规定,亲子关系确认应对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建立亲子关系作不同规定;国际私法亲子关系认定应规定亲子关系认定的冲突规范,以及跨境代孕亲子关系有条件的承认。第五部分完善我国亲子关系认定的设想。一是构建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对于母亲身份,均以“分娩者为母”原则进行推定;对于父亲身份,在非代孕的人工辅助生殖情形下以“同意者为父”原则进行推定,在其他生殖情形下,均以“母之夫为父”或“母之同居者为父”原则进行推定。二是细化《民法典》亲子关系否认或确认规则。亲子关系否认规则应作以下规定:亲子关系否认主体,除了规定父、母享有否认权外,在一定条件下,否认权人的继承人享有否认权;亲子关系的否认事由即“正当理由”应为血缘关系不真实或未经做出有效同意;亲子关系否认权为相对消灭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行使,性质上依然为形成权;否认权行使期限应适用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以一年为限;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根据不同的生殖方式分别作出规定。亲子关系确认规则应作以下规定:强制认领,将有权提起确认之诉的主体范围从“成年子女”修改为“子女”,提起确认之诉的正当理由包括:受胎期间有同居事实、子女为生父强奸生母所生、有其他证据证明子女与被请求认领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强制认领的行使期限不设限制;任意认领,实施任意认领的主体为子女的生父、生母、一定条件下生父或生母的尊亲属;任意认领的对象为未确定法定父母的子女;认领权由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认领权人亲自行使;生父或生母认领亲生子女不须他人同意,但认领成年子女须经子女本人同意,认领胎儿须经母亲同意;被认领子女已经死亡且育有子女的,认领权人可以对其子女的卑亲属进行认领;任意认领方式为专门的要式行为,即认领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亲子鉴定报告并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的居民户口簿为亲子关系成立的凭证。三是完善我国涉外亲子关系认定规则,应作以下规定:增设我国涉外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规定宜采取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即亲子关系的推定和否认,适用父母与子女的经常居住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或国籍国的法律;亲子关系确认中的强制认领适用认领请求人或被请求认领人的经常居住地法、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中最有利于认领成立的法律,该规定也适用于任意认领未成年子女,任意认领成年子女需将意思自治原则融入法律适用规范;对跨境代孕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其一是对外国法院管辖权的审查;其二是外国法院代孕判决的承认以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和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条件,并兼顾二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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