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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日益强大,开发和利用大自然的领域也不断扩大。从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草原、森林到与人类相距甚远的南极、北极甚至外太空,从农业文明兴起到工业文明繁荣,都表明开发和利用大自然,向大自然获取人类社会发展所需的物质财富是必然的。人类社会因此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但自人类文明兴起开始,只是追求发展为目的,却忽略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多表现为以开发和利用为研究目的,对环境和资源要素保护的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相对薄弱。造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治理和保护脱节。人类开发和利用大自然的行为具有经济价值性和污染破坏性,此外人类自始就忽略开发给带来的负面结果。从易见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光污染到不易察觉的核辐射污染、土壤污染,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尽管针对环境污染事故采取了防治措施,但只能阻止被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在一定范围内扩散,而无法恢复到被污染之前的状态。土壤污染事件在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就已经出现,进而在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这些目前有着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的国家,开始都是土壤污染严重的国家。这些国家遭受了严重的土壤污染损失后,颁布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建立起相对严格的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起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的不断出现。日趋严重的土壤污染现状,警示我们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刻不容缓。国外发达国家因实施“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策略而遭受了严重损失,因此,我国应吸取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的经验教训,减少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土壤污染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土地污染后污染者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便成为是我国土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关键的就是制定一部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构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对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责任人来说,可以起到对责任人排污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有效防止土壤污染现象的发生;对受害人而言,也可以因此得到及时的合理的救济。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从而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以初步构建我国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为目的,通过对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理论概述、归责原则的分析,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比分析我国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初步建立我国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理论构想。
本文主要从以下部分进行了分析:
第一章绪论部分。本章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范围和主要内容、研究的意义、研究的创新点及主要研究方法。
第二章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相关理论。本章主要讨论了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定的特征、研究的必要性。然后从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以及归责原则三个方面讨论和分析了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本章主要论述两个问题,首先对我国现有的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予以介绍说明并加以分析。其次,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发现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说明。
第四章是国外关于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立法和启示。首先对于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的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立法进行介绍和分析,分别介绍了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德国联邦的土壤保全法、联邦土壤保护法、日本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对策法》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污染土地管理法》。从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承担的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加以分析和说明。并介绍美国、德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其中重点分析了日本公害纠纷处理关系认定的行政鉴定的组成以及相应的程序。然后针对我国立法的现状和执法的实际情况,分别从立法模式和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行政鉴定等方面得出建立我国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有益的启示。
第五章是关于建立我国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探讨。本章首先确立单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模式,并构建相应法律制度。接着分别对构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认定制度、建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制裁性赔偿责任制度、治理和修复的责任承担形式、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鉴定制度的建立、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社会化制度的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我国到目前还没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系统立法也是一片空白。理论界关于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较少,涉及到的也仅仅一笔带过。要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持,也需要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支持。而目前我国在土壤污染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相应的司法实践都极其欠缺。由此,在建立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道路上困难重重,该制度的建立也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