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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这种特殊的盗窃类型规定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与传统型盗窃罪不同的是,扒窃型盗窃罪的入罪门槛较低;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既没有次数的要求,也没有数额或情节的限制。基于理论上来看,才会得出只要有扒窃行为,不论数额多少,也不论扒窃次数是否达到三次以上,均可按照我国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结论。明确扒窃一词应有的含义是准确界定我国刑法中扒窃的前提。扒窃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扒窃应具有地点的公共性、对象的随身携带性和行为方式的秘密性三个特征。扒窃入刑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符合打击长期以来居高不下的扒窃型盗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目的。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层面上来看,扒窃入刑有利于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对扒窃型盗窃罪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从而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实践证明,扒窃入刑后的积极效果已经初步显现。从扒窃型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来看,扒窃行为构成的盗窃罪应属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扒窃型盗窃罪的认定起着制约作用;只有充分满足修正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扒窃行为才能构成扒窃型盗窃罪的既遂;扒窃型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以失控说为判断标准。扒窃入刑后,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中对“扒窃”行为的规范性表述。在司法实践中,扒窃型盗窃罪的适用范围本罪要有一定的限制,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并更加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