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制度乃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应用之结果,是劳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前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获得加付赔偿金需要以劳动监察机关行政程序作为前提。出于缺少相应强制执行权等原因,劳动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很少会向用人单位出具责令行为的行政文书。通过案例检索分析可知,由于缺少行政前置程序,劳动者的加付赔偿金请求大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加付赔偿金条款处于“睡眠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制度乃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应用之结果,是劳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前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获得加付赔偿金需要以劳动监察机关行政程序作为前提。出于缺少相应强制执行权等原因,劳动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很少会向用人单位出具责令行为的行政文书。通过案例检索分析可知,由于缺少行政前置程序,劳动者的加付赔偿金请求大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加付赔偿金条款处于“睡眠状态”。加付赔偿金立法之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报酬取得权、打击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当前行政前置程序的存在阻碍了劳动者获得加付赔偿金,与立法目的相悖。赔偿金的倍数会影响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决定加付赔偿金的惩治效果。相比于《劳动合同法》另外两处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当前加付赔偿金规定的赔偿金倍数较低。工资是维系劳动力再生产的基础要素,冗长的救济程序会加重劳动者的生活负担,劳动纠纷便捷高效解决是倾斜保护原则的应有之义。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四十七条中规定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赔偿金纠纷属于一裁终局范围,但在该法中并未明确说明加付赔偿金是否可以适用一裁终局。针对加付赔偿金处于“睡眠状态”的问题,当前存在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是保留行政前置程序,督促劳动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取消行政前置程序,劳动者获得加付赔偿金的前提仅为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报酬。在当前的制度体系之下,保留行政前置程序并不可取,促使劳动监察机关提起加付赔偿相关行政程序操作难度较大。行政前置程序缺少相应法理基础、使得救济程序冗长,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由此可见,采用取消行政前置程序的方案更为妥当。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基准的范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既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权,也违反了国家对其要求的劳动基准义务,理应予以严惩。加付赔偿条件标准与惩罚力度存在着失衡的情况,应当提高赔偿金的数额。为了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需明确加付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赔偿金”,将其纳入一裁终局的范围。在资强劳弱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加付赔偿制度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降低劳动者的举证难度。
其他文献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为社会公众带来种类繁多的人工智能产品,自动驾驶汽车便是其中之一。搭载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以便捷性和安全性为卖点迅速抢占市场份额,成为传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的契机。但自动驾驶汽车并非完美无缺,其在提高交通效率、增强交通安全性的同时也暗藏风险,以特斯拉为例,其生产的自动驾驶系统曾出现故障并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因此需要法律来对该项新兴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进行风险管控。就刑法而言,自动驾驶汽车介入
商事留置是担保物权体系和商法领域的重要制度,相较于民法上的留置权,商事留置权有特殊的适用规则。《民法典》第448条以但书的形式规定了商事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但现有规则仍不能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全部问题。面对理论界和实务中的诸多问题,应以现有规则为基础,对商事留置权的特殊规则进行分析,合理解释并运用规则解决争议,使其更加明
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通过虚构债务、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考察表明,实践中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范围存在应然与实然的冲突,同时法院在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存在着识别、认定的困境与惩戒的多重困扰。因此,如何重新界定虚假诉讼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范围、如何使得法院在通常诉讼程序中更好地对其进行识别、认定并予以有力地惩戒,是亟需
从2011年开始,《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到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修订,以及《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发布,这一系列变化都说明我国在涉罪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制度方面不断完善,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争取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去标签化”和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无需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就可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律规则。该规则与告知同意规则共同构成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依据,充分体现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立法思想。这种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其适用之核心在于合理性之认定。但遗憾的是,法律仅规定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尚未明确此种信息处理行为之合理性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法律规
网络直播是互联网时代的繁衍物,其具有强大的流量变现能力,从而吸引了巨多的商业资源,而网络直播营销也应运而生。在2020年疫情爆发的背景下,网络直播营销迎来了蓬勃发展的高峰期,众多流量明星和主播、企业家均加入到网络直播营销之中。但是,网络直播营销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乱象。2020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报告分析称,在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有关“直播带货”的负面消息多达11万多条,其主要问题集
大多数患者由于医学专业性、科学性的特征并不能准确理解相关医疗术语和信息,而医生作为专业的医学领域人才,也无法在医疗实践保证每一位患者充分知悉其目的,这样一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往往容易导致医患关系僵化,因此近几年有关医疗纠纷的案例逐年增多。作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延伸和发展,医生如果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尽管为减少和解决纠纷,相关法律已规定了医疗告知义务,但对于医疗告知标准以及违反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虽然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有所扩张,但与民法典合同编的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关于“债务人的权利”的规定相比,有相当程度的收缩,总体上对代位权客体扩张的态度较为保守。如果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解释严格遵循文义解释,那么“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原则上仅包含了债权以及担保权利,并不能包括物权请求权、形成权、保全性的权利、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
数字音乐版权作为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权利人自由决定如何行使该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对打击盗版、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版权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很大特点是排他性使用,版权的独家授权也引发了版权市场数字音乐平台版权集中一家独大的局面,依靠知识产权法对独家授权模式进行反垄断规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反垄断法的适时介入能够有效维护数字音乐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同时因为独家授权
高空抛物罪以“情节犯”的标准入罪已经尘埃落定,我国刑事法律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新增“一员”,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层面上,本文立足于隔离层法益说~1,探讨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的界定。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尚存在理论纷争,明确而具体的要素细化规定缺失,形成高空抛物罪在入罪和出罪上的司法不确定性,其中,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方面解释难题:第一,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解释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