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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关乎特定财产的关系,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基于委托对特定财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是出于特定的目的处分该财产。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梅特兰言:“如果有人问及在法学领域英国人最伟大、最突出的贡献是什么,别无其他,那就是历经数世纪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近代以来,来自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传播,已经不能再被视为仅仅是普通法世界所独有的特征了。尤其是1985年所签订的关于信托的承认与识别方面的海牙国际公约,使得信托理念在更广泛的欧盟国家中得到传播。目前已经有32国家加入了该条约。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深受日本等国的影响,商事信托制度较之于民事信托制度更加发达。目前我们国内对信托制度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英美等国家的信托制度,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制度,对欧盟国家商事信托制度的研究很少涉及。欧盟国家对商事信托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充满热情的各国学者、还有对信托制度充满期望的主题国家、就连新闻媒体都对信托十分关注,因此在欧盟国家中有着大量的关于商事信托发展的比较法文献。本文参阅了大量关于商事信托方面的比较法文献,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关于受托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寻找出欧盟国家与我国关于受托人责任之间的差异,在借鉴欧盟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合理构建我国受托人责任的框架,进一步完善信托法,为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首先对受托人责任之法理进行透彻的分析,再通过欧盟国家中对受托人责任相关规定分析、比较与借鉴,结合我国现有的信托制度,对我国受托人责任制度进行合理的建构。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受托人责任进行研究,为我国受托人责任的建构提出一点建设性的意见:第一部分:对受托人责任进行法理分析。首先对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界定,其次对受托人责任进行法理分析,包括受托人责任的类型,受托人责任的内容,受托人责任的救济及受托人的免责几个方面。第二部分:首先设置一个简单的关于受托人责任的案例,设置两个问题。通过几个欧盟国家中相关信托法的规定,确定对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最后对于欧盟国家中的受托人责任的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我国受托人责任的不足,主要包括受托人法律地位模糊,受托人信义义务缺失,受托人责任与救济缺失。第四部分:通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对受托人责任的法理分析及欧盟司法实践中对受托人责任的相关界定,结合我国受托人责任的相关规定的现状,通过比较研究,对我国信托制度的建构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