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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贸易法委员会在《鹿特丹规则》中订立控制权的立法目的,围绕运输法工作组在修订运输法草案中提出的种种意见,详细论述了公约第十章有关控制权制度的有关条文,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后总结分析了控制权的特点和法律性质,认为公约中货物控制权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仍不失为海上货物运输法中一项有益的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为引言,其中简要介绍了《鹿特丹规则》控制权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首先分四种情况分别论述了对控制权的权利主体的识别,其次讨论了履约方是否该纳入执行控制方指示的主体范围。第三章对控制权的三项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对是否应该将控制方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作为控制权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分四个部分对控制权的行使期间和行使条件,控制权的转让以及行使控制权可能导致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相应的条款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意见。第五章总结和分析了控制权的法律特征,以目前民事权利体系构建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分别讨论了控制权在各种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法律性质。第六章为结语,笔者认为,尽管《鹿特丹规则》控制权制度仍然存在准多问题,但瑕不掩瑜,其整体上的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只要我们能够清楚的认识和正确的理解公约条文的内容,在将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对其进行修正和发展,相信控制权制度必然得以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有效的规范和促进国际海运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