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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犯罪是共同犯罪中影响范围最广,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因此历来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点,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打击的重点。而组织犯作为犯罪集团成立的发起者,集团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因此可以说组织犯是所有犯罪人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人,故理应也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但令人遗撼的是,组织犯作为共同犯罪人分工分类法下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它与教唆犯、帮助犯一样都是非实行犯,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而有关组织犯及其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则几乎无人问津,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盲区,这无疑不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刑法理论界有关教唆犯、帮助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组织犯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并解决了组织犯理论与实践中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完善了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当然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也具有不容忽视的指导意义。 本文正文共3万余字,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组织犯历史沿革之考察”。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历史上有关组织犯的规定进行了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在《唐律》以前,曾出现过与组织犯相对应或相类似的概念,而《唐律》以后直至民国都没有出现过与组织犯相对应或相类似的概念。然后又对西方主要国家刑法史进行了考察,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将组织犯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种类型而独立出来。最后对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史进行了考察,得出组织犯是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以分工分类为标准而从大陆法系原有“三分法”的基础上独立出来的一种共同犯罪人类型的结论。 第二部分“组织犯的界定”。在本部分中,首先对组织犯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然后就组织犯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的犯罪集团进行了研究。其后又着重对组织犯的归类及性质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在组织犯归类问题上,首先考察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组织犯的归类,如在日本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界,一般将其纳入正犯的范畴,而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将其纳入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范畴。在对组织犯与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进行比较后,得出组织犯与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存在着重大差别,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