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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企业故意取得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因此,如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对我国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规制,是目前亟待研究探讨的课题。本文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起源入手,探讨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宗旨,并将笔墨集中于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立法体例、控制方式以及典型行为等具体问题的分析,最后将目光落在了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裁措施上。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反垄断立法来阐明目前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上存在的分歧、差异和统一,并反观我国立法,对我国立法做出评价和建议。 本文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块,拟从以下几部分进行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在考察了法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规制的起源与发展的基础上,从经济学与法学两个方面着手,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并进一步阐析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立法宗旨。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这是整个禁止滥用制度的前提。首先,在竞争法理论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种方案:市场绩效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市场结构方案。不论采取何种方案,都离不开对相关市场的划分,学界一般将其划分为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三类。其次,分析介绍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形态,竞争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独占、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头分占四种形态。最后,结合我国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阐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和构成要件,并对国外反垄断法关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比较分析。接下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控制方式进行论述,结构主义重在对滥用支配地位的企业结构进行调整,行为主义则就违法行为本身进行规制。<WP=4>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滥用行为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了我国目前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由此提出一些立法上的构想。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裁措施。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对滥用行为进行违法确认的两大基本原则,前者列明了适用行为的要件,后者则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二者互为补充。对于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最终从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进行规制。笔者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