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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对近现代中国的诉讼制度和律师行业的演变影响深远。讼师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讼师行业发展的历史研究、讼师和现代律师的比较研究以及讼师文化的研究等几个方面。相关研究大多将讼师看作古代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侧面来研究,很少关注讼师的社会角色(包括社会地位、社会形象等方面)与行业演变和消亡是否存在密切联系。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考察清末讼师的生存环境、社会角色、讼师群体的群体意识和社会心理,来揭示讼师在清末社会变革中被律师取代以致消亡的内在原因。研究表明:1)讼师在传统社会扮演着“文化人”、法律人及“经济人”三重社会角色。其本质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其兴起、消亡与其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社会角色密切相关。2)清末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剧变,制约了讼师的角色表现,是导致讼师群体的消亡的外在原因。讼师行业的衰微是以上环境选择的必然结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逐渐剥夺了讼师赖以生存的土壤;中华法系的解体使讼师逐渐失去了用武之地;科举制度的废除,新式法学教育的兴起,使讼师丧失了人才基础,导致讼师在法律现代化的道路上日渐势衰。3)制约讼师角色表现的主观因素主要是讼师群体自我认知的矛盾,即既想通过非法助讼的方式争取生存,又想获得法律对他们权利的尊重。角色表现不仅受到社会期望的影响,更受制于他们对角色的认识和理解,因此讼师的消亡不仅和清末社会转型有关,更重要的是受制于他们矛盾的社会心理。本文以讼师的社会角色为切入点分析了导致讼师行业消亡的动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研究对讼师社会角色与历史沿革关系关注的不足之处,有助于更全面地把握讼师与人治社会的“不良”互动的原因。此外,对提高当代“法律人”的自我认知,以形成法律人、法律及法治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