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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证券法律的宗旨和原则,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大量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有体系下,行政处罚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占主导地位。然而,仅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无法实现有效遏制虚假陈述行为这一目的,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启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但根据对公开的司法判例全方位、大规模的统计发现,实践中,司法途径并不能及时、充分的使受损投资者获得赔偿。基于维护声誉和及时止损之需要,证券市场先后出现三起先行赔付的市场主体自救行为。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解决证券民事纠纷、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资本市场信心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否需要通过立法确立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义务,如何构建赔付模式和监管体系,以及如何保证责任主体先行赔付后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热烈讨论,也是先行赔付制度研究的重点。本文从大量司法判例着手,通过对保荐人制度的研究,结合注册制改革,论证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尝试构建一条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制度化路径,助力证券发行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本文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与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有关的理论。首先,从定义出发,厘清了虚假陈述的概念、表现形式和分类,为后文明确先行赔付触发的前提条件作出铺陈;然后,检索相关司法判例,总结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分析先行赔付行为产生的制度背景;最后对先行赔付的性质进行界定,区分其与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本质差异,以探讨该制度构建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意义。第二章分析了在证券市场构建先行赔付制度的现实和理论基础,以阐释这一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其一,通过纵向和横向的司法案例整理,从审理时间、判决结果、二审改判情况以及原因力认定等方面分析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的实效;其二,回归先行赔付制度产生的本源,总结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和欣泰电气案的实践经验;其三,从既有法领域关于先行赔付制度的规定、域外类似制度的构建和先行赔付的法理逻辑等角度阐释先行赔付制度构建的立法基础。第三章基于保荐人制度探究了保荐机构作为先行赔付主体的正当性。此章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介绍保荐机构在保荐业务中上市辅导、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上市推荐、信息披露、持续督导和责任担保等七方面职责并分析实务中的履职情况;二是分析保荐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责任分配的合理性以及司法实践中责任的实际承担情况;三是结合注册制改革分析保荐人制度完善的现实需求;四是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构建的尝试。第四章总结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构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即在立法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解决立法模式的确立、赔付模式的选定、赔偿方案的设计、和解协议效力的确定、成本的转嫁和保荐机构追偿权的实现等问题,以实现该制度的常态化。第五章尝试从构建路径和制度框架等方面初步搭建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的雏形,并探索保荐机构的权益保障和风险化解措施,以消除保荐机构的“后顾之忧”。最后回归市场,以科创板的设立以及注册制的试水为基础,为保荐机构先行制度的推行提出现实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