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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现象的兴起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制度背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实施“提取农业剩余完成工业积累”的政策,来推行工业化优先发展的战略。这必然使得更多的劳动人口以农业为终身职业;出于为工业化资金原始积累的考虑和过度城市化的担心,一系列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政策和制度也相继出台,禁锢了农民的自由迁移,形成了泾渭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原来禁锢农民流动的制度有所松动。同时,制度变迁(改革)带来的农业生产率提高使原有的土地已不能容纳太多的农业人口所形成的推力及城市和非农产业较高的经济收入对农业人口所形成的拉力,催生了我国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产生。 农民工现象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农民工群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现。但传统体制下的庞大劳动力在一个特定的转型期释放,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认同、制度供应和城市主流经济文化的接纳,以及存在社会歧视性政策,必然会形成与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类”,成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的社会弱势群体。 作为特殊时期里市场经济和传统制度结合产生的畸形产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应和体制安排,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处于无法律屏障保护就成为一种常态。政府对农民工的态度也是只“接纳贡献”而“排斥参与”,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同和接纳。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缺位、滞后和乏力,反映出现有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来说,政府都有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制度保护。当前,涉及农民工群体切身利益的是平等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和教育(培训)权、社会保险权的保障及其维权组织的建立。本文相应的制度研究就从这几方面展开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