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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旨在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及其制度演进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代位权制度的构建模式,为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计提出建设性的可行性建议。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概述。简单回顾债的保全的历史沿革后,提出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分析其法律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与类似制度进行了区分;本部分的重点在于剖析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得出的结论是:债权人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在我国《合同法》背景下,其性质已经不同于传统债法的规定。不过,我们仍可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归结为变动权。 第二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功能和立法体例。债权人代位权是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周密细致化和重视交易安全的体现,也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兼顾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及效率原则后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一结论即使在对代位执行有完整规定的法律体系中亦同样成立。经比较分析,文章认为应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置于债法总则中的“债的效力”部分。 第三部分:债权人代位权的主要内容。这一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内容之一。详细分析有关问题后提出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已陷于迟延等条件;并进而指出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和“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的规定纯属画蛇添足。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文章认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太窄,应扩及除专属于债务人以外的所有财产权利,甚至诉讼法上的权利或者公法上权利原则上亦可代位行使。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文章主要阐明了两个观点,一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但并不仅限于采用诉讼的方式,二是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之必要为限,因此该范围应与债权人债权的价值相当,但这并不能成 为我们禁止某债权人代位行使其他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权利的理由。债权 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涉及三个方面,即对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的效 力,主要分析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问题和债务人的处分权是否受到限 制的问题,指出:经验重于逻辑,制度设计要符合效率价值,因此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允许债权人扣除其债权份额后归属于债务人;从债权 人代位权制度的价值上考察,应对债务人之权利处分予以必要限制。二 第四部分:代位权诉讼.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地 位(主要讨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指出:债务入可以但不是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赋予其选择权;如果参加代位权诉讼,则债务人居于特殊的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建议建立“诉讼告知制度”,以对债务人 予以程序保障。此外还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和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等问题 进行了初步研究。 第五部分:结论一一我国立法的完兽.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简单地 对我国将来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选择、位置安排和制度完善进 行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