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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多为通过人工手段合成的化学品。由于制备新型毒品具有隐秘性、简单性、便捷性、灵活性等特点,近年来,传统毒品逐渐被新型毒品所取代。制备新型毒品的这些特点加大了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而其易上瘾性和吸食人群的年轻化比传统毒品给人类造成的危害更大。制毒物品是合成制备新型毒品的原料,我国作为制毒物品的生产、使用大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目前,我国管制制毒物品的法律法规尚有不足,行政管制和刑法规制应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有效防止制毒物品进入违法犯罪的渠道,进而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制毒物品这一特殊概念进行概括论述。制毒物品是刑法领域内对制造毒品原材料的定义,而在行政管制领域,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被称作易制毒化学品,两者在不同法律领域中虽然指代同一类物质,却是不对等的包含关系。制毒物品具有双重性特征,它既可以被用于生产、生活的合法领域,也可以被用于毒品制备的违法领域。制毒物品的双重性特征又决定了制毒物品具有法定性特征,综合上述两大特征得出制毒物品还具有价值中性的特征。分类管制制毒物品有利于管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制毒物品进行不同分类。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制毒物品的行政管制。行政上的监管与刑法对制毒物品的规制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对制毒物品违法犯罪全面有效打击的纵向法律体系。我国制毒物品行政管制中,分类分部门管理制度、许可备案制度、登记报告制度、监管制度以及进出口国际核查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形成了对制毒物品行政监管的制度体系。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制毒物品行政管制中存在的不足,从整体来看,制毒物品行政管制尚有无法突破的困境,如对非列管制毒物品的管制缺失,监管措施不健全,监管人员化学知识的匮乏,以及对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上与刑法无法衔接等,都使得行政管制的效用无法完全施展开来,困境的突破还有待于学者的深入研究。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制毒物品犯罪展开研究,即从刑法领域对制毒物品的规制展开论述。首先交代了制毒物品犯罪在刑法学上的定义,并从制毒物品的犯罪构成上分析制毒物品。其次,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相关规定的修改,分析制毒物品刑事立法的立法趋势。最后,分析制毒物品的刑法规制面临的困境。刑法规制的制毒物品的滞后性,必然导致刑法对于非列管制毒物品无法进行刑事上的监管和处罚;而制毒物品犯罪的隐秘性、作案工具和场所的简单性以及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性,都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制毒物品犯罪的困难。公安机关每年都会破获大量的制毒物品犯罪,然而毒品犯罪的数量却依然居高不下,造成该现象是由于刑法对非列管的制毒物品无能为力,大量合成毒品从域外流入,以及认定制毒物品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健全导致。本文第四部分是制毒物品规制的域外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毒品问题不单单是一个人国家或地区内部的问题,更是受到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共同关注的国际化问题。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同的禁毒法律,通过对比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制毒物品立法上的相关规定,通过立法限制制毒物品的生产、贸易,确立制毒物品的管制秩序在各个国家及地区具有普遍性。但是,还应看到的是每个国家或地区在进行制毒物品管制上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中国在坚持从国情出发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规制制毒物品违法犯罪上的可取之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制定出一套完善、合理、有效的制毒物品规制的法律体系。本文第五部分是笔者对律规制制毒物品的完善构想。通过对我国制毒物品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以及对制毒物品规制域外法上的梳理,要制定出一套完备的制毒物品法律规制体系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制毒物品法律规制应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刑法为保障,尤其是在立法上应与时俱进,以此来应对复杂多变的毒品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