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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种古老的侵权行为类型,最早见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进步,高层建筑物不断增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此类纠纷就很快增多且与以往大不相同。面对着这种具体加害人往往不明的窘境,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文规定或者理论通说,以致在实务中深受困扰,常常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文引发的争议巨大,更甚者把它称作“新连坐法”。乱象背后根结何在,在种种争议中是否存在着这样一个理论基点可以使失衡的规则体系、利益结构得到调整?应该怎样来调整?等等,已是不可回避的一系列难题。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充分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最新的学术动态。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写作主要是围绕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展开的,所以查阅和收集的资料都是以此为中心进行。在这个领域,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现有的各方面文献资料是五花八门,观点不尽相同,争议比较大。
由此,本文以此法条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对该责任的详细分析并与相关相近概念进行比较,得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在比较分析得出该责任应适用的最合理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初步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责任承担的具体操作要求的构想以及除侵权法以外的较合理的损害填补路径。最后对此法条进行了评析并分析出其不足,以期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乃至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中提供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