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物之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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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了人工智能这样一个新学科的诞生。所谓人工智能,是指研究、开发并主要用于模拟、延伸以及拓展人的智能的学科。从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来看,其正在从弱人工智能阶段向强人工智能阶段过渡,也就是说其生成事物的方式正在从需要人工干预向不需要人工干预的方向发展,且其发展速度非常之快。人工智能生成事物既有科学领域的,也有文学、艺术领域的,其生成物外在表现和人力完成的并没有太大区别且极具市场价值。需要人工干预生成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尚在传统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对于不需要人工干预生成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则有必要提前考虑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以免其处于不稳定状态。学界对于应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尚无定论。如果采取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式,那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般应是自然人的劳动成果,且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由思想表达二分法和独创性两大基本原则共同界定。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满足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以及其的权利的归属应当如何合理安排呢?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要讨论扩张“作品”范围,从而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问题的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讲述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必要性。必要性是从公众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需求、现实产业及投资者利益需求和利益平衡的必然要求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域外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立法例及其优缺点的分析,包括来自欧盟、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的几大保护模式;第四部分是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的教义学分析,得出无论从思想表达还是从独创性上看,人工智能生成物都与人类创作作品有相似性的结论,因此应当通过扩大著作权中对“作品”的定义,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第五部分则通过否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分析各人工智能生成物利益主体,权衡利弊后得出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于投资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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