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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基本局限于民商事领域。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依托于人格尊严条款进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隐私权也由传统领域向互联网领域延伸,网络隐私权除了具备与传统隐私权相同的内涵外,还有其特性。因此,应当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特性进行单独保护。同时,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也为政府监听、监视公民隐私提供了更为隐蔽、便捷的路径。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使得从宪法层面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热切关注和讨论。然而,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的是,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很可能使司法机关披着合法的外衣在司法过程中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本文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精神文明的进一步提高,隐私权的内涵也与其产生之初有了区别。主要表现为:由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拓展、增加了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同时,对于民法领域的隐私权和宪法领域的隐私权也进行了区分。网络的匿名性、快速性、广泛性赋予了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特征,如侵权主体复杂及侵权形式多样化、侵权手段隐蔽化、隐私权客体范围扩大等。第二部分介绍了网络隐私权受侵害的表现,主要从网民、网站和政府这三类侵权主体来进行讨论。第三部分阐述了宪法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首先,隐私权应当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由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当中生发出来的。因此,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格尊严的终极价值。其次,我国现阶段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零散地分布于各类部门法中,缺乏上位法的统摄和指导,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有利于建立统一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最后,政府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从宪法层面进行。第四部分,通过对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分析,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首先,应当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通过宪法解释保护隐私权。其次,该司法解释的颁布,涉及到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问题。因此,要合理限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