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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2009-2011年3年间湖南省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及原因,为寻找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可控因素提供理论依据。方法:本文资料通过湖南省三级妇幼保健网络收集,根据纳入和排除标准,收集湖南省2009年-2011年的孕产妇死亡资料共572例。同法收集同期同区域活产数。分析以下资料:1、计算2009年-2011年共三年湖南省孕产妇死亡率及对比分析。2、分析三年间572例孕产妇死亡资料,分析指标包括:孕产妇的人口社会学因素(年龄、家庭收入、城乡分布等构成比)、孕期保健相关因素(妊娠次数、产前检查次数、计划生育情况等构成比)、分娩相关特征(分娩次数、分娩地点、分娩方式等构成比)、死亡相关特征(死亡地点、死因及评审结论等构成比)。3、依据计划生育情况,将有记录569例孕产妇死亡个案分为计划生育内、外组,分析指标包括:孕产妇的人口社会学因素(年龄、家庭收入、城乡分布等构成比)、孕期保健相关因素(妊娠次数、产前检查次数等构成比)、分娩相关特征(分娩次数、分娩地点、分娩方式等构成比)、死亡相关特征(死亡地点、死因及评审结论构成比)。结果:1、2009-2011年湖南省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27.1/10万、26.7/10万、18.75/10万,孕产妇死亡率逐年降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14.404,p=0.001)。2、三年组间死亡孕产妇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构成以1000-4000元的低收入人群为主,但三年间低收入人群构成比逐年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6.804,p=0.000)。三年间死亡孕产妇农村明显高于城市,其构成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105,p=0.047),但城市孕产妇死亡构成比不稳定。三年间可避免死亡构成比逐年显著性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3.209,p=0.001)。三年间死亡孕产妇的年龄、妊娠次数、产前检查次数、计划生育情况、分娩次数、分娩地点、分娩方式、死亡地点、死因构成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3、计划外生育组与计划内生育组组间比较:计划外生育组孕产妇死亡中高龄(35岁及以上)和低龄(小于20岁)构成比显著增高(χ2=78.828,p=0.000);妊娠次数(χ2=60.319,p=0.000)和分娩次数明显增多(χ2=56.887,p=0.000);产检次数明显减少,尤其是孕期从未做过产前检查者明显增加(χ2=43.793,p=0.000);分娩地点级别低,尤其是在家中及其他非法接生机构分娩者增多(χ2=29.351,p=0.000);计划外组剖宫产终止妊娠者明显减少(χ2=16.624,p=0.000);死于产科出血等直接产科原因者明显增多(χ2=23.096,p=0.000);可避免死亡构成比明显增多(χ2=13.735,p=0.001)。二组间死亡孕产妇的城乡分布、家庭年人均收入、死亡地点分布等构成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1、2009-2011年湖南省孕产妇死亡率逐年下降;2、三年间死亡孕产妇以农村低收入人群为主,而其构成比逐年下降,提示经济因素改善是2009-2011年我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的重要原因;3、三年间可避免死亡构成比逐年显著性升高,提示要降低我省孕产妇死亡率,必须进一步提高我省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和专业技术水平。4、计划外生育死亡孕产妇特点是妊娠和分娩次数多、高龄或低龄妊娠、孕产期服务较差,产检次数少、分娩地点级别较低、产科出血等直接产科死因及可避免死亡构成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