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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问责制作为现代民主国家宪政制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责任政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有效途径,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目的是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少受行政权力的侵害,最终建立对人民忠诚、向法律负责的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自2003年“非典”时期以来,我国逐步加大了行政问责的力度和密度,在一系列影响重大的社会事件中,都有失职渎职的官员被依法追究责任,或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撤职。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理念和风险意识,提高了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度被誉为我国政治文明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但是人们很快发现,在行政问责的暴风雨过后,一大批被问责官员在“潜伏”了一段时间以后,又接二连三地悄然复出,或官复原职,或异地升迁。一时之间,被问责官员重新复出成为了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惯例。被问责官员的频繁、悄然复出,弱化了行政问责的警示和惩戒作用,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折射出浓厚的人治色彩,有悖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实现官员复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已成为我国制度建设中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强化监督保障职能以外,根本之途在于建立健全官员复出机制。鉴于此,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论述了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重要价值。首先从解读行政问责制的涵义入手,明确指出了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责任和后果等要素,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即人民主权论、权力制约论和行政法治论,最后论述了行政问责制的重要价值。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官员复出的现状。首先分析了我国官员复出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指出了造成官员复出无序、神秘的制度原因和文化原因,进而提出了官员频繁、悄然复出对行政问责制、公民民主权利和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影响。第三部分对官员复出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宋朝时期的官员叙复制度,阐述了宋代官员叙复的条件、程序和官职。接下来又从休职和停职两个角度详细论述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官员复职制度。最后指出宋代的官员叙复制度和台湾地区的官员复职制度对构建我国官员复出机制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官员复出机制的设想。首先分析了官员复出的实然性和应然性,进而指出官员复出机制的涵义和构建官员复出机制的必要性,接着从官员复出的原则、条件、期限、职位和程序五个方面阐述了官员复出机制的具体内容,最后指明要加强官员复出配套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