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和基石。现代民法体系就是建立在权利-义务模式基础上的。优先购买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特的价值功能和规制作用。优先购买权按照其权源不同,主要分为法定优先购买权、政策性优先购买权和意定优先购买权等几种类型。而现代民法中,毫无争议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毕竟,优先权制度的缘起,即是法律或政策为了保护特定法律关系中特定人对特定标的物享有的先买权。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人心,自由、平等称为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信条。但法定优先购买权借助于法律或政策,强行干预民事主体自由处分财产的制度安排,越来越显示出不妥当或不合理的弊端。故,意定优先购买权这种先前被忽略或被否认的先买权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产生意定优先购买权的场景,譬如相邻关系中,双方约定在一方转让其不动产时,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非不动产(例如厂房和无形资产等整体资产)租赁关系中,双方约定,一方转租或转让的,另一方享有优先续租或优先购买的权利;再譬如,当事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为第三人设立意定的优先购买权,等等场景。而在优惠房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约定房屋买受人一定条件下转卖房产,出卖人享有优先回购权的情形更为常见和多发。优惠房交易中存在的意定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被系统规定,相关场景下涉及意定优先购买权的争议解决,也处于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实际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瑞士等国家,都在法律上系统规定了意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或具体规范。我国也应该借助民法典编纂的机会,加快研究意定优先购买权制度。譬如,已经有学者建议在民法典分则编买卖合同一章中特殊买卖一节中规定意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甚至也已经有学者建议,将意定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石,鼓励并保护当事人就特殊的标的物优先购买进行约定,避免法定情形下,过于僵化、粗暴干涉和不经济的弊端,给当事人以更多自由协商的空间。除此之外的情形下,不排斥法律对特殊基础法律关系项下标的物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制度。本文着重从意定优先购买权的制度现状开始,讨论其制度价值和功能作用,进而对其法律属性进行界定,然后围绕其效力作用,最终落脚到在优惠房交易中,探索出可以有效兼顾保护交易安全和优先权人特殊利益的路径。意定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是其法律问题的核心,而找到实现其法律效力的有效途径是关键。优惠房意定优先购买权,其其权源来自于当事人的自我协商,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特殊情感或先前利益安排,而对优惠房转让作出的特殊安排。本质上,这是一种特殊债权,具有的是条件成就时成立合同并根据优先权人的请求而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债权。这种债权的效力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善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但借助于公式手段,比如预告登记制度,优惠房意定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保证优先获得优惠房的买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