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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资合公司范畴,不过这类公司在人合性特点方面却较为凸显并深受法学家们认可,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公司体系中所占比例均为最高,所具有的经济地位更是不容忽视。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基本情况与世界多数国家差异不大。有限责任公司在具体实务运作过程中常伴内部信息公示不到位、外部监控需要加强、股东滥用权利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引发相应的纠纷。当某股东由于实施不当行为,且该行为给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侵害,引发股东间矛盾问题就在所难免,最终有可能会对公司存续产生不利影响。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得知,当公司出现运行不畅问题,并主要是由股东原因所致,那么其他股东就可借助股权转让方式,或者是采取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方式等来要求该股东主动退出公司;如公司出现陷入僵局无法再进行运营现象,就可依据规定向法院司法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不过解散就相当于公司将不复存在,这往往不是最好的结果,因为部分股东希望公司能继续实现运营;主动放弃公司大都是一种无奈之举。为此拖累公司的股东一般不会受到欢迎,公司会在一定条件下将其驱逐,这就为股东除名制度得以问世创设条件支撑。本文选择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并就我国实体与程序构建该制度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结合研究需要共分为三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来进行论述。其中在引言部分,着重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及现行法律规范状况进行阐述,在这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股东除名法律制度存在现实需求这个观点。公司法确立股东除名制度在目的上非常明确,即主要解决公司内部利益冲突问题,为此,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基于不合群股东引发的内部矛盾问题。在正文部分,共设计为四章来分别进行论述。第一章为股东除名的界定及特征。在本章中,着重就如何界定股东除名、股东除名所具有的法律属性等进行论述,并对比分析该制度与其它多种制度存在的差异之处,据此来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以及不可替代性等。第二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的价值。本章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人合性进行深入探究,结合其本质属性并通过论证以证明股东除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第三章为股东除名在司法实务中的表现与缺陷。关于股东除名相关规定,具体可参见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在本章中对这一规定进行解析,并阐述在具体实务中法官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在充分解读该制度规定基础上做出相应判决。随后就存在的实务症结进行归总,据此来促使制度逐渐趋于完善。第四章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制度改善。该制度的塑造需兼顾实体及程序两要件。本章就如何完善股东除名法律制度进行论述时,还对这两个要件的构建进行具体论述。在论文最后部分,本文选择从法律作用到现实需求、兼顾利害关系人利益与注重调和冲突等来就如何完善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制度提出建议,并对得出的研究结论进行归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