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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贯彻其每个阶段。从侦查、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庭审到执行,从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或者再审,辩护权都发挥着其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重大作用。辩护权对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而言也不可或缺,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借助辩护权的行使才得以与拥有强大国家资源的公检机关相抗衡。律师通过行使辩护权,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侦控机关形成制约和监督。而法官在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之后,也能综合考量双方的意见作出公正的法庭判决。然而,作为提高刑事辩护率的基础工具-刑事法律援助的状况不尽人意: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比较窄,援助案件质量不高。《刑诉法修正案》对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了修改,取消了经济困难案件中指定辩护的规定,当事人依申请可得到法律援助,强制辩护的范围有所扩大,公检法在强制辩护中有通知义务。修正案的规定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进步提供了制度上的基础,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2010年8月浦东法院和司法局率先进行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挂牌试点,公设辩护人制度第一次引起了广泛关注。公设辩护制度虽仍属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范畴,但有其特殊之处。相比较普通刑辩律师,公辩律师受政府部门管理;相比较一般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公辩律师的辩护由国家埋单,律师的办案经费享受国家财政足额支持,是国家履行其责任的体现,而普通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替国家履行义务,但只有少量办案补贴。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相关的实践活动还比较欠缺,无多少经验可循,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研究面临着一系列理论和现实问题。在论题本身创新性的驱使下,笔者拟在下文讨论在我国设立公设辩护制度的一些问题,论文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公设辩护制度分别在英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阐述公设辩护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即是贯彻宪法相关规定的体现,是对公民司法权利的最低保障,也控辩平等诉讼结构的要求。提出公设辩护制度的意义所在。相比较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公设辩护制度更有利于促进实现有效辩护,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也会极大推动刑事司法相关制度的进步与改革。第三部分:说明公设辩护制度的可行性,资金与人才基础问题,考虑公设辩护人制度应该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即性质定位,与指定辩护的关系处理问题,资源配置的正当性问题以及公设辩护制度功能是否应该扩大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公设辩护制度的构建框架。主要从经济困难标准的确定,机构设置与管理,援助程序的设计,公设辩护律师准入制度构建,公设辩护制度案件范围,资金管理问题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