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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追偿制度的规定,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就开始了,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都针对行政追偿做出了整体性的规定,但是长久以来,行政追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理想。归其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对于追偿制度的具体程序,追偿金额确定等实体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就使得在行使追偿权的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运用中缺乏法律规范,导致行政追偿权的弃用或者滥用。这种立法的不健全现象,将会使得行政追偿制度成为了一纸空谈。对于追偿制度的研究是有着很重要实际意义的,首先,从立法的层面上来看,我国关于行政追偿的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多在于形式上的规定,具体操作规定太简单化,使得其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缺少法律的规范;其次,从实际情况来看,没有一个严谨的科学的程序作为保障,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从上述情况来看,对于行政追偿质制度的研究是紧迫的,这也坚定了笔者选择行政追偿制度作为研究课题的决心。要全面了解行政追偿制度,首先,应从其基本理论着手,明确其概念,性质,特征及构成要件,纵观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追偿制度的探究,对其概念及性质的分析,学界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因此笔者列举了世界多个国家对行政追偿的概念并进行对比,对基本理论方面进行了浅析。其次,阐述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现状,即行政追偿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解读我国行政追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和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纠正和完善,这一部分也是笔者最为重视的一个环节,在此项部分,笔者收集了中外国家及地区关于行政追偿制度的资料,权衡利弊,针对我国现行所面临的问题,对其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浅薄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