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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以来,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规定的显著特点是降低了准入门槛,意在引导更多的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助力。通过近些年的实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屏障,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农村金融机构准入立法的普遍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主要通过选择合格的主体进入市场和保持市场的适度竞争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准入立法的特别目标是加快建立与农村资金需求状况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并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准入立法目标的多元性决定了需要建立化解冲突的机制。文章主要从六个部分研究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思路。第一部分为绪论,重点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阐释,比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概念的界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市场准入的理论分析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立法目标。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则分别从投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四个方面对现行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其中,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明确把“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做为设立条件,结合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对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和其它文献,在文中简要论述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即治理机构、内控制度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研究范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