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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一词最先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提出的,德国关于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的研究可谓是经验颇丰。而分析其经验则主要分为三个时期:费尔巴哈时期、李斯特时期及罗克辛时期。不难发现,费尔巴哈时期,刑事政策作为独立的概念出现,主要用于指导刑事立法,或者可以说,此时的刑事政策更像是一种立法技术;李斯特时期,刑事政策不仅作用于立法,更在法律的执行方面有着很大影响,但此时的刑事政策是被置于刑法教义学之外的;而到了罗克辛时期,刑事政策开始进入到刑罚体系之中,二者不再割裂,刑事政策逐渐对刑法教义学的构建产生影响。法的解释在二者之间的贯通作用日渐明显。因此,要想对我国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分析总结德国的经验自然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同样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总结起来主要分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时期、“严打”刑事政策时期以及新近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期。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时期,刑事政策基本上完全扮演着刑法的角色,此时的定罪量刑几乎完全是以刑事政策为依据的,或者可以叫作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在“严打”政策时期,刑法制度开始完善,但此时国家打击犯罪讲究从重、从快,因此,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刑法的地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施行以来,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影响是全面的,在此政策的作用下,甚至出现了偏“宽”的倾向。分析以上三个不同时期,可发现我国在处理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时存在着两个问题:赋予了刑事政策全面指导刑事司法的功能;混淆了刑法的思考方式与刑事政策的思考方式。针对我国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存在的问题,那么在思考我国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建构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其一,从功能和思考方式上对刑法与刑事政策进行区分。要弄清刑法的功能及刑事政策的功能,杜绝刑事政策过多的干预刑法的运行。更要对刑法的思考方式与刑法的思考方式进行区分,弄清其各自思考的出发点。其二,严格贯彻文义解释的解释方法,提高文义解释在刑法解释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对我国更好地处理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