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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就业权是劳动者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就业权的实现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业权源于劳动权,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和逻辑起点。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劳动者自身的努力之外,还需要我国政府行政权力的积极支持和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政府促进就业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举措。促进就业和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其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公共就业服务权和失业保障权,属于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受益权即就业权的实现依赖于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只有政府积极履行反就业歧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提供失业保障的职责,并且,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者的就业权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劳动者就业权的充分实现需要我国政府积极履行职责。然而,我国政府在履行就业权保障职责中存在一些问题:履行反就业歧视职责不得力,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不到位,我国失业补助制度缺失,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不得力。这些问题使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受阻。因此,需要完善就业权保障的法律制度。首先,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以下简称《反就业歧视法》),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其次,需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再次,需要确立我国的失业补助制度;最后,需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