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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品质得到很大的提升,夫妻对外家事交易也变得日趋频繁。在这一背景之下,夫妻对外家事交易存在两组矛盾:其一是事必躬亲的夫妻家事交易规则与社会需求愈加不相适应;其二是夫妻内部关系的私密性与夫妻外部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愈加难以平衡,基于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应运而生。所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以自己、他方或者双方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从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协调夫妻内部关系以及与外部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稳定与社会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并作为调整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制度,其源自于古罗马时代的家事委任制度,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对该制度予以立法确认;对比而言,我国立法并未对此予以系统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虽有涉及,但其规定较为笼统,在今后尚需经由解释方能妥当适用。因此,本文以研究如何协调夫妻内外部家事交易关系为目的,拟通过对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现状分析,结合相关学术理论研究,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试图就我国《民法典》应当“体系化”架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进行一些探讨。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顺序,对该选题的行文脉络进行梳理。首先,先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探讨其性质,以奠定全文的基础。其次,以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为基础,整理与归纳该制度的相关司法实践现状与争议焦点问题。最后,在如前检视之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机制、效力归属与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共计4.2万余字。正文可划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述展开。一方面,通过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涵、特征以及其性质进行界定,以奠定全文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系统梳理其司法适用中的若干分歧。这些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其一,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的理解存在差异,如房屋等不动产、大额债务以及股权转让等是否属于日常家事;其二,对该代理权行使主体和期间的认定不同;其三,对该权利行使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存在法律适用混乱;其四,对因该代理权而引发的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也不统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首先,以域外立法体例进行比较,并对相关理论分歧进行分析。其次,讨论日常家事的确定标准与一般范围,即日常家事范围应当首先予以原则性规定,并提出采“生活需要主义”,且以“马斯洛人性需要层次结构”为借鉴,将日常家事的范围予以层次划分;并进一步提出,判断一方借贷是否属于日常家事应由法官以各地最低生活标准和家庭负债能力为基础,对借贷的金额以及实际用途进行综合考量。最后,对紧急情况下,夫妻日常家事范围予以扩张所应遵循的原则进行论证,并针对一些对家庭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排除,如:具有较高风险行为、大额分期付款的交易、与配偶方人身关系密切的事务等。第三部分是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及其限制问题。该代理权的行使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的夫妻双方;限制主要包括夫妻间对家事代理权行使的限制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在行使方式上,重点探讨代理一方分别以自己名义和双方名义行使该代理权的问题;进一步结合我国制度配套和立法模式,提出现阶段应采通知作为限制方式,并分析夫妻间对家事代理权行使限制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对于该代理权的限制方面,借鉴域外立法,提出以公告和夫妻财产登记为路径,对违反注意义务的规定和滥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为、恶意串通损害责任财产等特定情形予以规制,并分析撤销该代理权行使限制的相关事由。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效力问题。在对内效力方面,除分析其一般效力外,对非正常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责任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以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等为进路,保护被代理方的利益。在第三人的效力方面,重点对夫妻一方在越权行使、代理权终止和分居期间,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登记制度。最后,以法国、瑞士相关立法为借鉴,对因该代理权行使而产生的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完全适用于我国,而应视夫妻实施的财产制得以具体确定。在对滥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情形下,通过增设“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制度,对被代理一方夫妻的利益救济问题进行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