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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在当今国际社会中被普遍采用。它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实践中,我国海外投资规模的大幅扩大与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健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广大的海外投资者迫切要求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其海外资产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着重介绍并分析了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及国际多边投资保险制度,提出保险模式两分法的主张,得出了国际社会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一般样式。最后指出我国制度建构的路径,应在明确制度模式本质的基础上,采行海外投资保险的单边模式,以适应我国进行海外投资的迫切需要。通过双边投资保证协议、国际多边投资担保制度和我国外交保护的紧密配合,实现对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全面保护,同时保障国家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国内保险机构的设置上,应采用审批和执行职能分离的形式,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资源和经验(或者节省与新机构的交接成本),又达到相互制约监督的目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一方面延续国际传统,将外汇险、征收险和战争险包括在内,另一方面应考虑到当今国际社会政治风险的变化,以及我国国情,开发新险种。承保条件要体现宽严适度的原则,注重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的衔接,将投保人的规定更加科学化,投保的资本和东道国不应加以严格的限制。另外,还要加强国内保险机构与MIGA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共保、分保等方式共同为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