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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学生兼职现象日益普遍,为了赚取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或者为了提前与社会接轨积累工作经验,在校大学生纷纷在课余时间走出象牙塔寻求各种各样的兼职工作。但是,随之而来,也衍生出了许多法律问题。如: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其并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围,并且,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也没有明确界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大学生在外兼职往往工资低廉,达不到其工作当地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出现劳动纠纷不能向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更严重的是一旦大学生因公受伤,也不能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其劳动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本题以河南省J市L大学为调查基础,从劳动法的角度阐述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劳动部于1995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越来越普遍的在校大学生兼职不视为就业又视为什么?大学生兼职究竟应该被定为何种形式的用工?大学生兼职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约?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应该寻求何种保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本选题最主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因此,仅仅因为在校大学生的主要认为还是学习,其活动的范围主要在学校,就否认他们的劳动权,对他们的劳动权利不能依照劳动法予以保障,是不妥当的。另外,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劳动部于1995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的规定是违背《劳动法》第46条之规定,是对大学生独立人格的不尊重,也没有对大学生校外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分析大学生兼职这一社会现象中有关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建立一个全面而完整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保护体系,既可以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又是和谐社会下对大学生人文关怀的体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