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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司法职能部门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保留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借鉴现代司法理念的同时,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推出了符合部门实际的办案机制、工作机制和用人机制,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检察机关的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等等。对于这些举措,该文认为大多是各机关和部门划地为圈,各自改革,而从刑事诉讼整体角度看,缺乏相应协调性、统一性。当前,作为侦查犯罪的公安机关和指控犯罪的检察机关联合推出的检察引导侦查的诉讼机制,则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弊端。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前知道或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诉讼证据,以利于法庭审理案件,保障检控成功的诉讼体制。
从实践上看,检察引导侦查体制密切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追诉犯罪活动中的配合与联系,有利于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然而检察引导侦查在当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引导的原则、方式方法、程度、范围等方面亟待规范。该文相信,随着对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研究的深入,这一体制必定会在我国的法律中予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