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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与诉讼是两种十分重要的方式。两者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切入,结合我国当下法律规定,剖析两者关系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为仲裁与诉讼应然关系的构建提出改革措施。第一章为全文的理论分析基础。第一部分追溯纠纷的产生,阐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应社会纠纷多元化发展的趋势。第二部分从纠纷解决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探析诉讼和仲裁制度的产生并比较两者的地位。指出诉讼是最为常规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其并非纠纷解决的垄断者,仲裁制度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愈发地受到人们的青睐。第三部分比较分析诉讼与仲裁各自的特点优势。诉讼制度有广泛的适用性、严格的程序规范性、对纠纷的终结性解决等特征,并能有助于防止社会冲突扩大化。但同时其不能避免过于刚性的特征所导致的缺陷,反而简便快捷、灵活高效,具有专业性的仲裁制度更能满足当事人争议复杂化的发展需求,并一定程度上对司法腐败有所抑制。从某种角度讲,诉讼的缺陷给仲裁的发展孕育了土壤,但仲裁的发展也离不开诉讼的支撑和监督,两者应该协调互动。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主要探讨在现行的法律中仲裁与诉讼关系的表现形式及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建国后仲裁与诉讼发展史上的关系变化。第二部分从仲裁对诉讼的借鉴、诉讼对仲裁的支撑和诉讼对仲裁的监督三大块来详细阐述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以实践中两者关系异化的现象展开,分析了种种诉讼过分干预仲裁而导致的怪象和缺陷。第三章就仲裁与诉讼的应然关系构建,笔者从宏观角度和纠纷解决的微观角度分别阐述了仲裁与诉讼应为何种良性发展关系。指出两者关系的合理构建应为相互独立、竞争又相互影响、共生。各自独立、竞争为基础,也是保持各自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地位的重要前提;但相互影响也是两者关系必不可缺的发展趋势,大力减少诉讼对仲裁不必要的干预,逐步弱化监督而加强协助,这样既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又保证了仲裁的健康发展。最后,笔者针对以上两者关系构建中需要立法支持之处,就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些拙见,主要包括减少诉讼干预以及扩大仲裁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