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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作为多民族、多族群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独特方面——公共领域中语言使用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通过对各国语言立法与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的考察和探讨,作者认为:语言立法的调整对象是语言关系,尤其是主导性语言群体与少数语言群体之间的关系;各语言群体及其成员对语言的使用、学习、发展和传播的权利对少数语言群体更具有实质性意义;语言权利以实现各种语言的自由、平等、自主发展为目的,这构成了语言多样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章:语言权利产生的背景,着重阐释语言权利产生的历史前提和社会实践基础。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社会语言学所证实的语言多样性、平等性及其现实地位的不平等;文化人类学关注的语言对于族群的文化认同、社会身份象征等多重意义;族群政治研究中涉及的民族国家共同语的构建与反构建。
第二章:民族国家政治构建中的语言权利模式,分析各国在官方语言选择和少数民族语言地位安排方面的各种制度设计。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模式:西欧单语制下的语言自由;一战后在民族自决政治实践中,中东欧的单一语言制与前苏联的民族平等、语言平等;在去殖民化与民族解放运动中,印度成立了“语言邦”,中国实行民族平等、民族自治与语言自由;在认同政治运动中,西方的少数语言复兴及移民国家推出了多语政策。
第三章:国际法中的语言权利及其演变。以保护对象和保护重心的转变为线索,国际法中的语言权利保护表现为:国际联盟时期,语言权利在少数民族保护制度中被确立;二战后,“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包括保护个人的语言自由及禁止语言歧视的内容;上世纪60年代以来,语言权利被归于“少数人权利”之内;目前,语言权利保护正面临着从个人权利向全球伦理与多元主体的过渡。
第四章:语言权利法定化中的实质性问题。旨在总结前三章内容,分析在语言权利法定化的过程中,语言文化决策者和研究者面临的一系列关键性问题,包括语言权利“是什么”?语言权利“属于谁”?语言权利“为什么”?语言权利“该如何”?
第五章: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其重心在于切实保障我国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及组织维护语言多样性的社会行动。这不仅是权力机关应予履行的公共责任(制定语言保护法、改进民族语言教育、保护语言文化遗产),也是每一个公民应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的社会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