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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行为作为一种侵害专利权人权利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专利行政管理秩序。而近年来假冒专利的案例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国家对于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也愈加严厉。本文从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合并为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其行为条件、行为方式和其侵害的客体。然后通过对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区别的阐述,进而分析二者在实践中交叉混合时的具体认定。假冒专利行为和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有着各自的法条所规定的判断标准。无论何种行为,都不以另一行为的成立作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假冒专利行为和侵犯专利权的认定条件的时候,则按照不同的法条规定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接着分析了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最后本文分别从专利管理部门、消费者和专利权人的角度阐述了如何加强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即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加强消费者对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