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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重要的权利限制制度,它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利用权利人的作品,但该行为因法律规定而被视为合理使用。许多学者将合理使用制度引入商标法,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满足法律规定而可以使用的非侵权性行为。然而,笔者认为在商标法领域移植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与其实质内容是不符的。商标“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只是一种合法使用商标或商标符号的行为,并没有在商标权意义上使用商标,是合法合理的,商标权人没有权利禁止。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通说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合理使用”概念的规定,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和商标“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这部分概述主要是为下文对商标“合理使用”在理论上和内容上的反思作铺垫。第二部分,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提出质疑,分析商标“合理使用”概念移植的不合理性。商标的“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将商标做为公共词汇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直接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在公共词汇层面的使用是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言论自由的体现,并未侵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而直接使用商标则是使用人将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于商标本来标识的商品之上,对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只是起到说明的作用,均是合法的使用。因此,通过比较分析了商标“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及专利权中不视为侵权的情况,厘清商标“合理使用”名义下的实质内容。然后,分析了因为概念移植,对商标“合理使用”实质认识不清造成的影响。第三部分,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重新梳理。首先厘清了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体系,并分析商标权限制在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的特殊性;然后去除商标“合理使用”概念,将具体情形重新分类归纳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侵权的商业性使用和不侵权的非商业性使用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