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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的民事诉讼制度在美国产生。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全新的解决纠纷的程序逐渐显现出它的优势。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不断增长,再加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用诉讼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满足于解决日趋增长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在此就显的尤为重要。为此,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探索,再加上借鉴其他国家小额诉讼程序的成功经验,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小额诉讼程序确立下来。 自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许多地区都逐步开始探索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然而,《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之其一审终审的特殊性,各基层法院和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多持谨慎态度。由于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的局限性和目前的司法现状,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实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兰州市八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调研了解到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在各基层法院中的实施状况。文章通过对各基层法院裁判的民事小额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再结合基层法院的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心态,归纳分析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障碍及其原因,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滞后性、小额案件的受案标的额标准规定过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程序保障与救济措施不完备、实际操作存在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其中,标的额标准的划分缺陷导致小额案件较少,程序本身缺乏适用的空间。程序保障与救济措施不完备,使得小额诉讼司法实践缺少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而实际操作存在困难是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技术性问题。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在各基层法院实施效果不佳。针对这些问题,为实现立法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宗旨,真正实现小额案件快速审结,本文提出了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建议。从立法上,适当提高“小额”标准,允许灵活确定;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小额诉讼救济途径;规范程序转换的流程。在实践中,建立规范化的案件管理流程;使用更高效的送达方式;规范小额诉讼考评标准,加强审理监督;多渠道宣传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