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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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因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破坏也愈加严重。为了借助法律的手段更好地应对环境问题,推动发展方式向绿色转变,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得以建立。但结合现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来看,相关的赔偿金额十分巨大,很多企业最终常常无法赔付,即使勉强能够承担赔付责任,如此巨额的赔偿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都是沉重的负担。针对绿色发展的现实难题,本文认为,运用金融的逻辑与手段来破解环境难题是一个新的切入点和解题思路。如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去对这一损害进行承保,将能充分利用保险这种金融工具预防、分散和分摊环境风险的功能,更好地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付的问题。一方面,从现实意义的角度看,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其进行承保,能够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优化,可以进一步助力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也能够通过保险之功能分散和转移可能发生且影响较大的环境风险,进而更好地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的现实难题。另一方面,从理论及实践基础的角度分析,生态整体主义理论及公私法协动理论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生态环境损害奠定了理论基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逐渐完善也成为这一路径的实现的制度支撑。但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生态环境损害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生态环境赔偿概念法律规定不明确。现有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及计量方式尚不明确。第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则设计不合理。主要体现为现有保险模式难以匹配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风险、过于笼统的保险费率规则之下常常出现保险费率过高而赔付率过低的问题、尚未设定明确承保方式将影响到生态环境损害能否顺利承保以及保险区域未进行限定等问题。第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不健全。目前主要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不统一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第四,保险机构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目前相关规定未明确合理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除外责任;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风险分散机制还不健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及责任性质,其次,通过细化保险模式、制定合理的费率规则、明确保险承保方式以及限定保险承保区域等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的具体设计,同时,通过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法律和技术标准体系、明确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建立起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最后,明确除外责任的规定及保险机构风险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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