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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赋予地方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所谓“重大事项”就是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与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并行行使的一项职权,所以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得以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将这项职权落到实处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与民主化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并且能够促进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发展。 本文针对重大事项决定权权限范围不明确、行使主体错位、行使程序失范以及行使数量和质量略低等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是由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明确、传统权力运行模式的制约、行使程序的规定缺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笔者拟通过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限范围、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建立并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和辩论制度、提高人大组成人员的职业素质、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来探索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科学路径。